离职后,单位拒不支付工资及其他费用共计2万,最终原告起诉索回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
被告:黄某,男,住址: 海南省陵水自治县椰林镇。
原告诉称,原告原为被告黄成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双方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试用期聘用协议,协议约定:试用期从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止,甲方岗位为总经理助理,月薪5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前往被告公司上班,中途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一分钱工资。合同期满后2019年7月23日因公司原因,双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截止原告离职之日,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资10800元及原告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正常运营垫付的费用9200元,共计20000元。原告多次前往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索要工资,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2018 年8月3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被告告知原告公司无钱,并表示由其个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将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原告的工资及垫付款20000元。欠条签订后,被告虽多次表示归还,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仍分文未还。
原告认为,被告为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职,该公司实际为被告控制的企业,日常运营中企业财产也与被告个人财产混同。后被告自愿向原告承担公司应支付的工资及垫支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应视为被告自愿代替公司向原告偿还该笔债务。其应依据欠条的约定,及时主动归还该笔欠款。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分文,被告的此种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该依据欠条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00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每日1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5月1日为人民币18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庭审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借贷纠纷。原告在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职,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但是在原告就职期间,该公司未支付应付工资,原告垫付的资金也一直没有得到报销。被告作为四川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与原告签订了欠条,将劳务纠纷转变为借贷纠纷。在数次索要无果后,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介入代理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2万元及违约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 FHMZ0177号档案编写】